2. 國籍及稅務狀況 (請參閱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聲明書 (個人投資者) 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)
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:
請提供以下資料,列明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,亦即帳戶持有人的稅務管轄區(香港包括在內)及該居留司法管轄區發給帳戶持有人的稅務編號。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稅務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(以下簡稱「稅務編號」)*如帳戶持有人是香港稅務居民,稅務編號是其香港身份證號碼。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,必須填寫合適的理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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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由 A - 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。
理由 B - 帳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。如選取這一理由,解釋帳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。
理由 C - 帳戶持有人毋須提供稅務編號。居留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不需要帳戶持有人披露稅務編號。